湖州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发布时间:2016-09-13浏览次数:204

湖师院校办发〔2016〕40号

关于印发《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湖州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2016年9月10日

湖州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现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 〕12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13号)等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了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委托我校研究开发的项目。对于各级政府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我校既不是共同承担(合作)单位,我校教师也未列入项目组成员,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我校教师协作研究的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设备、材料等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设备、图书等涉及固定资产的,按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的设备产权如归委托方的,购置后可以不在我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但须报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审核、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登记管理,购置设备的验收工作由委托方负责;产权如归学校所有的,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设备应为学校教学科研共享,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我校加盖湖州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履行与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直接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地方服务与合作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合同管理、结题管理,负责办理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的减免税认定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并联合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工作,协助地方服务与合作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情况,严把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关,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有关法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学科承担项目和经费的监管责任,并提供人力、物力等支持。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书面合同,我校合同文本采用科技部和学校服务合同两种版本。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联合起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保证合同内容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持横向科研合同草案、项目经费预算和合同会签单等经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初审,报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审定后,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正式合同,一式陆份。在项目实施中需要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一般须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须签订相关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合同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者,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研究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应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保障并检查督促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组应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研究内容、完成时间等不得随意变更。对于实施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并签订项目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未经审批随意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湖州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办理结题手续,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横向科研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建立横向科研项目与纵向科研项目的等效评价机制。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不包括代购设备费与合作协作费),理工和人文的设计、创作类项目单项≥20万元(多项累积≥40万元),其他人文项目单项≥10万元(多项累积≥20万元)可视同为市厅级项目;理工和人文的设计、创作类项目单项≥50万元(多项累积≥100万元),其他人文项目单项≥25万元(多项累积50≥万元)元可视同为省部级一般项目;理工和人文的设计、创作类项目单项≥100万元(多项累积≥200万元),其他人文项目单项≥50万元(多项累积≥100万元)可视同为国家级一般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应用于与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激励费、业务接待费、专家咨询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中劳务费主要用于参加项目研究的非校内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出,激励费主要用于参与项目研究的校内在职教职工劳务性费用支出。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编制《湖州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其中业务接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重新编制经费预算表,并报地方服务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项目合同约定和预算执行,严格公务卡支付结算。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须符合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合同和预算要求,专款专用,严禁用横向科研经费发放教职工福利、购买礼品,以及违规套取、挪用、收受回扣等问题的出现,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严格报销审批程序,经费报销原则上由项目组成员经办,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组成员仅为1人时,经费报销需指定经办人办理。激励费发放需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地方服务与合作处登记确认,才能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具发票时须提供合同复印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还需提供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依据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出具的经费划转单及经费预算表办理建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可登录学校财务系统查询经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及各单位仪器设备及房屋,不能单独测量的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提取比例标准为项目总经费的8%,其中学校5%,负责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2%,负责人所在学科1%。学校鼓励项目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科研实验室建设购买仪器、设备,学校对上述经费免提管理费。免税的项目相关税费从到账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劳务费、激励费、专家咨询费按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录入财务酬金管理系统,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以及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委托的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的激励费,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教〔2016〕38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转拨经费一般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所有转拨经费必须附相关合同,并经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审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已入学校的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终止需退款,须经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审批,已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六条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学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可视情况通知计划财务处暂停经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和经费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完成。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结余经费原则上应在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结余经费全额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编号不变),并继续按原预算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后,符合科技成果申报要求的,鼓励负责人申报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项。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二级学院横向科研工作量的核算与考核。项目组科研工作量,负责人的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职务性争取到项目的工作量分配由二级学院班子讨论决定;分配方案由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作为教师社会服务的重要部分,是学校对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择优评奖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州师范学院横向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师院校办发〔2014〕47号)的管理费提取标准仍适用于原立项项目后续到账经费,该文件的其他内容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不符,以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为准。随着国家、省、市最新法规文件的出台,本办法将及时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方服务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湖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2016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