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1-03-07浏览次数:10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科技开发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鼓励和推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等科技开发活动。
第三条  科技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策,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科技开发活动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服务地方办公室为学校科技开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全校的科技开发活动。
第五条  二级学院负责项目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
第六条  科技开发项目主持人对所承担的项目负有全面的责任。
第三章  权益及责任
第七条  凡教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物资和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均属职务技术成果。上述范围之外的,属非职务技术成果。
第八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属于湖州师范学院。科技开发活动均由服务地方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
第九条  退休、退职、工作调动人员及毕业生在离校一年内,继续进行在学校所从事的科技开发项目,其成果仍属学校职务技术成果,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和使用。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拥有技术成果完成者署名权,获得荣誉证书和奖励;以技术成果申报有关技术职务;与工作效益挂钩取得劳务报酬和效益提成;享受国家和学校提供的有关鼓励、优惠政策。与合作方共同完成的成果按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主持人负责寻求合作伙伴;负责项目的开发和经费使用;负责及时向二级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供项目的内容介绍、中试报告、可行性报告和可转让技术成果等资料;负责分配项目组奖励费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科技开发活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由计划财务处实行单独立帐、统一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以及学校的有关制度,核定项目价款,严格报销手续,规范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  学校从科技开发到账经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开发活动收益分配比例:
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自我转化生产、经营所获的收益分配:(1)30%上缴学校,用于科技开发发展基金及奖励基金等;(2)30%归项目所在单位,用于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等;其中10%奖励给项目组或个人。(3)40%归项目组或个人,作为项目组奖励费用。
2.用科技成果转让经费购买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件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 学校按实际入账固定资产总值的10%奖励给项目组或个人。
3.科技成果(或技术产品)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让给企业时,可用该成果作价金额的20%-30%以股份形式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高新技术成果可突破至35%。高新技术成果需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其它科技活动项目经费的分配:提取净收益的40%作为项目组奖励费用。
第十五条 为鼓励项目组以外的校内外人员联系介绍项目,可提取到账经费的5%奖励中介人,经费由项目组支出。
第十六条 科技开发过程中,按有关文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奖励费发放由服务地方办公室初审、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统一审批。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活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个人晋级、晋职及其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较大科技开发项目,学校和所在单位将给予其充足的研究时间,允许使用学校现有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资源,并可为其派助手协助完成开发任务。
第二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成果不予承认、必要行政处分等处罚。
1.在对外科技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利用学校的信誉私自将职务技术成果与协作方交易,收支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2.除合同约定的条款外,私自接受或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
3.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4.未加盖湖州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签订技术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本办法与法律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条款,按法律和上级文件执行。学校以往各种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服务地方办公室负责解释。